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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6 发布人:会员部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林工发〔2023〕1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科学指导和健康推进新时期国家储备林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家储备林建设对维护和保障国家木材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文明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站位,把国家储备林建设作为本地区林业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全面落实任务。各地要依据《方案》,结合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将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具体项目。要科学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经营活动,统筹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短、中、长有机结合,条件具备前提下,要优先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按照我局印发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运作程序,做好技术指导,强化质量监管,严格资金管理,积极防范风险,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取得实效。要认真执行国家储备林建设月度统计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4日

 

 

 

“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和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经验。当前,我国木材资源短缺、质量不高、结构性失衡等问题仍很突出,木材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推动“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障国家木材安全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为方向,以创新投融资机制为主要途径,科学布局和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增加蓄积。以目标为导向,增加森林蓄积,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缓解木材供需矛盾,保障我国木材安全。

  ——坚持突出重点。实施差异化管理,以“自然+条件”为基础,将水光热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重点建设区域,实施重点工程,优先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兼顾大径级用材林。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国家储备林建设维护木材安全和改善生态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与林草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等有机衔接,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坚持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贷款和社会资本、各类基金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地方采用PPP、央地合作等模式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二、建设布局

  统筹考虑各地需求和国家储备林建设实际情况,“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包括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大兴安岭6个森工(林业)集团的1849个建设单位(见附1)。根据自然条件等因素,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域和适度建设区域。

  (一)重点建设区域。将长江以南地区的广西、重庆、贵州、福建、广东、江西、湖南、安徽南部、四川、海南、云南、湖北、浙江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57个建设单位作为国家储备林建设重点建设区域。按照培育树种、培育目标和发展方向相似的原则,划分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3个国家储备林建设片区。

  (二)适度建设区域。将长江以北地区的甘肃、河南、陕西、宁夏、山西、安徽北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山东、河北、新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大兴安岭6个森工(林业)集团的792个建设单位作为国家储备林适度建设区域。划分为西北地区、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3个国家储备林建设片区。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3690万亩以上。按建设内容分:集约人工林栽培761万亩以上,现有林改培1593万亩以上,中幼林抚育1336万亩以上;按培育方向分: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284万亩以上,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1406万亩以上(见附2),优先选用珍稀树种和乡土树种。“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增加森林蓄积7000万立方米以上。

  (一)集约人工林栽培。安排建设任务761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425万亩以上,占56%;适度建设区域336万亩以上,占44%。集约人工林栽培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造林地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提倡针阔混交、阔阔混交,混交比例为主栽树种不超过70%。造林后按规定及时开展抚育管护工作。

  (二)现有林改培。安排建设任务1593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1150万亩以上,占72%;适度建设区域443万亩以上,占28%。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通过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实施改造培育,提高森林质量。

  (三)中幼林抚育。安排建设任务1336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1020万亩以上,占76%;适度建设区域316万亩以上,占24%。按照相关技术规程,选择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割灌除草、施肥等抚育措施,去劣留优,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鼓励地方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以及项目协调监管小组,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严格实施管理。建设主体要认真组织项目,编制建设方案,并按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开展项目评估。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拓宽投入渠道。各地要结合国土绿化,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统筹使用各类补助资金,加大国家储备林建设投入力度。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作为国家储备林项目资本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主体要合规使用项目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完善制度标准。深化国家储备林建设制度研究,借鉴先进理念,总结建设经验,建立健全规划指导、项目管理、培育经营、储备运行、资金管理、监督监管等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立项、执行评估等监管指导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等相关技术标准。

  (五)推广良种壮苗。加强优良乡土树种选育、扩繁和推广应用,保障国家储备林建设对良种的多样化需求。加强保障型苗圃建设,实行就近育苗、订单生产。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及苗木质量,优先选择良种壮苗造林。加强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种苗供需信息,持续开展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

  (六)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新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储备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汇聚资源、协同攻关作用。科学开展监测考核,应用新技术监测森林蓄积、碳汇储量等建设成效。将国家储备林建设融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

  (七)强化示范引领。推进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等示范项目建设,形成涵盖造林、抚育、主伐和更新的全周期多功能先进森林经营技术体系。总结推广“林地入股”“林木变现”“保底分成”“托管分红”“场地结合”等多元合作方式,构建多方利益联结,拓宽林农增收渠道。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引导发展木本油料、林下种养、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综合效益。

   

  附:1.“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和布局表

    2.“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