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9
发布人:会员部
来源:林产联合会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分为在册会员、备案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业及相关产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育、推广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合法公民,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利,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
1.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区域性林业及相关产业社会团体、林农合作社、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个人会员
1.从事林业生产,在林业产业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
2.林业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等。
第八条 在册会员是指在本会或本会的分支机构登记入会的单位会员。每个会员应确定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合法权益,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并指派一名会员工作联络员。
第九条 备案会员是指在本会代管协会、加盟协会等社团组织、地方林业及相关产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本会理事单位等登记注册,而只在本会备案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荣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授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被选为本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会该届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