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并加强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联合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依照《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会员参加联合会活动、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具体表现。凡经批准成为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正式会员的单位,均按本标准及办法缴纳会费,以保证联合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联合会严格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财务独立建账,自收自支,对征收的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并用于开展各项活动和秘书处的必要费用开支,实行财务公开。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三月初至五月底为当年年度会费缴纳时间。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标准
(一)副会长所在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常务理事所在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分支机构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按此标准缴纳;
(三)理事所在的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分支机构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按此标准缴纳;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分支机构理事单位会费按此标准缴纳;
(五)对以个人身份、社会团体身份加入联合会的会员免收会费;
(六)对联合会整体发展进行大力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减免会费。
(七)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当月起缴纳全年会费。
第五条 联合会秘书处严格按收费标准和时间统一收取会费。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即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给交费单位。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
(一)所有会费统一交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管理;
(二)严格按财务规定管理会费,合理支出,节约使用;
(三)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状况,定期向会员公布。
(四)会员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取消其参加活动的权利及有关优惠会员的措施。对经提示满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单位因故不能缴纳会费的,需要向联合会做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9日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