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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9 发布人:会员部 来源:林产联合会

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会员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会会员发展和管理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职能部门为联合会秘书处会员人事部。

第三条 联合会会员应当自觉履行《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遵纪守法,行使会员权利。

第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联合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业及相关产业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育、服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拥护联合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可提出申请,经联合会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1名能够代表该单位的人员作为会员代表。

第八条 会员代表有权申请成为联合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九条 单位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入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简介。

        (三)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

(四)会员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人会员个人简介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联合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联合会秘书处会员人事部索取或登录联合会官网(cfif.org.cn)下载、或扫码下载《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入会申请表》等入会相关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将相关材料发至指定邮箱。

(二)联合会秘书处会员人事部初审,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或联席会议审议。

(三)申请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经联合会秘书处审核,提交联合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四)经批准入会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在联合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联合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免费或优惠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

        (二)免费获得联合会提供的产业信息服务。

        (三)免费获得联合会创办的有关刊物。    

(四)免费或优惠在联合会网站上登载会员单位简介或链接会员单位网站。    

(五)优惠在联合会杂志或网站上刊登会员企业或产品广告。

(六)优惠获得联合会提供的评审、论证和有关咨询、代理等专项服务。    

(七)优先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国际交流活动。    

(八)优先获得联合会组织的重要活动冠名。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的章程,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执行联合会的决议及接受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三)向联合会反映意见和诉求,提供有关资料。

(四)对联合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须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联合会秘书处履行相关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次会议审议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